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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山东济南中院人民法院把假判当作瘫痪惩腐机构的灵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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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梅怡 周二 八月 20, 2013 6:04 pm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两院长前腐后继

2009年1月15日由济南中院院长宋新生指使多部门配合编造了一桩6900万借贷纠纷大案,荒诞的证据离奇的案情难骗村姑。裁决生效两年后败露遭撤,媒曝网咒,市政法委书记拍案,公检法司介入,揭开由法院搭台,律师充当掮客,奸商出资的全国最大虚假诉讼案,宋新生紧急调离。继任院长领命灭火,二造伪证虚审假判,拉他人为案犯顶包,掩盖虎蝇***窝案。本人所列事实,证据源于涉案法院两判决及审判案卷和顶包者声明,公检法司纪检睁眼就能看到。木已成舟,难改难言,反腐大旗何时变为百姓中的旗帜。

一、前任院长亲吻的虚诉案:

法院、律师、奸商司法***的三驾马车没有碾不碎的公平正义,虚假诉讼案是由被告王晓明联合其律师张兆国徐亮串通院长宋新生而实现。所造原告沈怀涛由律师张、徐冒充,诉讼的目的是为骗取被告败诉的司法裁判,将被告全部资产以司法强制力转移至被告虚构的沈怀涛名下, 使正在该院民二庭审理的另一"股权案"即使王晓明败诉,被告也已无履行偿债的财产。动机为,被告极其律师认为其在"股权纠纷案"中必败。

假诉律师徐亮向法院提交了沈怀涛二代身份证复印件、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财产保全申请,庭审虚构了案情。起诉费和保全费由被告王晓明将款转入张兆国银行卡由徐亮冒原告缴纳,查封被告财产的担保也由被告提供,整个诉讼资料全假。案发,张兆国向南`方周`末记者坦言"参与本案是为朋友王晓明帮忙"。该案唯一证据欠款白条,(无公司印章)由王晓明冒充被告山东大富明(现名:欣德盛)房地产公司法人,且期间又是在刑罪犯的王晓明手写。上述事实市司法局、法院已查实认定。

假诉案情荒诞绝伦:2008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2000年多次向被告出借4000万元,诉求归还本息6900万元"。"孤证"为王晓明手写欠款白条,该条落款表述为"2004年3月26日,山东大富明房产公司法人王晓明"。该欠款白条是借款后四年才追加,期间整个借款,无银行凭证、财务记账、收付手续、基本合同、书面证据。

法院审理程序全部违法:

1.立案放弃对原告资格及其真实性基本的审查;

2.立案39.18万元和0.5万保全费即按调解的19.84万元收取,未审立案庭既知审判结果,证明假诉系公开的秘密;

3.原告缴起诉诉费,法院收据直接开给被告,假诉法院财务也明确。

3.恶意规避他人旁听,依职权秘密审理。公告开庭日前五天裁判文书已经送达,提前审理无任何法定理由及程序,明显规避他人旁听当庭戳穿。

4.庭审、调解、合意、司法裁决成文、送达、被告当庭交付与裁决吻合的费用等,证明法院与被告提前串通备好,一次当庭完成。

5.立案到审结仅26天,民间借贷大案,且证据明显悖理,答辩、庭审、合议庭合议、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司法调解书成文盖印,即便连轴转也难以走完,何况期间还有变更开庭法定程序交错。

法院事实认定全都恶意渎职:

1.放弃对欠款白条证据有效性审理。有证据不等于证据来源合法,证据有效,该冒充法人的在刑罪犯王晓明伪造白条证据何来效力;

2.放弃借款真实性和合法性审理,仅凭一张白条,既无银行凭证,多年来又无现金收付财务记账。且临沂市距济南260公里,400捆大钞押运,如秘密付款依法必须审查其来源及交易的合法性,以杜绝洗 钱、贿 赂、抢 劫、盗 窃、贩`毒等非法交易。

3.诉状是多次付款,双方无答辩,却捏造一次性全额计息,凭空多出千万利息,为凑足6900万粗数法院认定;

4.法院乃定纷止争之地,案卷证明,双方毫无争辩,甚至多付千万利息也压根不管,判赔越多被告越高兴。法官 集体主动失聪成就该假诉。

假诉生效两年后,被告历年审计报告,工商年检证明该借贷款并无记载,系虚构。沈怀涛能数千万元不需被告出具任何基本手续,不闻不问四年后才仅要一纸白条了事,庭审未到庭蹊跷。案发该沈向法院表明,其为下岗职工,未做生意,月收入2000元,对济南发生的案件全然不知。

涉案法院被迫再审,为庇护苍蝇保护老虎,涉案法院继任院长责令审委会二次制假认假,批准了把案外人沈怀涛摁为原告,给行为人律师张兆国徐亮顶包的假判,以向掮客律师妥协,堵住律师"只要被逮就爆出全国最大司法丑闻,看谁怕谁"的叫嚣。

再审撤销原审假诉的理由是"原审从根本上是虚假诉讼,民事诉状、委托书、保全申请不是出自沈怀涛本人,沈怀涛也否认参与过此案"。如此,原审民事案件根本上虚构,即等于原审民事案件不存在。无犯事既无犯人,无该事件当然无该事件的当事人。无原告既无被告,无当事人的判决不成立,否则,只有虚构。依据《民诉法》第二条再审只能"查清事实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用于结案的只能是民事制裁。如此,行为人律师难逃制裁,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三)"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原颁发执业证书的司法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张、徐非但饭碗丢掉甚至入狱,所叫嚣的司法丑闻必然揭露。为灭火法院被逼的只能再造假判,即息事宁人,又瘫痪司法追究。

2012年6月7日涉案法院做出了,(2012)济民商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沈怀涛同意《三方协议》的内容并明确由王晓明为其聘请诉讼代理人,且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沈怀涛的身份证复印件,因此沈怀涛提起本案诉讼是沈怀涛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冒名原告沈怀涛虽未参与假诉实施,却被摁为"原告"予以制裁。假诉实际行为人张兆国、徐亮再判被刻意彻底隐藏。再造假判法院公然造假有二:一是预谋违法的三方协议该沈参与,二是假案律师提交了该沈身份证复印件,所以,假诉行为人张兆国徐亮无果。

1.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才能有效,是基本常识。再审法院采纳所谓新证据"三方协议",一是未经证据当事人沈怀涛、刘广龙质证,依据《民诉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未排除胁迫、贿赂、诱骗等非法来源;二是再审始终均未依法履行书面通知沈怀涛和刘广龙到庭职责,法院实际上剥夺沈怀涛作为原告的权利。规避沈的动机与原诉案秘密开庭如出一辙,编好的剧本无法修改。三是作为预谋违法的三方协议,自始无效。所谓三方协议的三方是指甲沈怀涛、乙王晓明、丙刘广龙,其内容为"为确保乙持有的陵园股权能顺利过户到丙所属的公司名下,乙以欠甲款的名义,由甲对陵园股权诉讼保全,通过司法程序过户到甲名下,该欠款并不是真实的欠款,目的在于乙与丙股权转让目的的实现,股权通过司法程序过户到甲名下,视为乙(转卖)与丙的转让完毕。在诉讼中,由乙给甲聘请诉讼代理人";四是判决即已承认沈怀涛未参与假诉的实施,那就必有作案行为人。甲让乙找人代替自己实施违法乱纪,乙所找何人及如何实施犯罪及结果,均刻意隐瞒了甲,案发,法院判定甲有罪,乙所找的实施犯罪者无过。(即便协议为真,该沈仍不是案件利益人)如此山寨判决的法院,何止利令智昏,为封住罪者律师揭露司法***的这张嘴,掩盖院长操纵的司法腐 败,已顾不得廉耻,正义的守护神变为恶煞的制造者;五是法院在判决上公然伪造,所谓"沈怀涛同意三方协议的内容",整个审理沈怀涛均被排斥案外,未质证何来"同意"之词,法院为假判自圆其说凭空编造。

2.判决中的"在诉讼中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沈怀涛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故意概念模糊,一是代理人取得该复印件源于何处,系沈怀涛提供,还是伪造;二是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的并非原件而系复印件,而复印件未经质证属无效证件;三是2012年5月3日吴隆鑫(再审主审法官)贺兆新到临沂调查沈怀涛时,(也是唯一一次)调查笔录沈说"在十几年前其身份证复印件曾被王晓明的律师张兆国借用,干什么记不清了"。抛开有否借用,假诉讼代理人提交的可是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而二代身份证发放距假诉不过三年何来十年前就已借用,国家尚未颁发原件,复印机从何来,不是伪造就是编造;四是法定采用的证据必须具有与所证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判决一面认定假案动机源于规避同时诉讼的"股权诉讼案败诉",又认定十几年前沈怀涛身份证复印件的出借与该案有关联,等于认定十几年前假诉动机就已产生。法院自己的脚踩上自己的手。

3.民事判决形式于法无据。明知沈怀涛不具有《民诉法》108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的资格,假诉甭说虚构,即是真有也与沈怀涛无直接利害关系。再者,自始无原告参诉的诉讼,依法只能视为撤诉,别无他径,何来判决。原告是诉讼的发起者,起诉与否是自己的主动权利,不由法院指定。

再审假判隐藏了作案律师,当然也不敢真制裁顶包者沈怀涛,更不敢制裁出资的被告王晓明,心虚的法院谁都惹不起。再审假判表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38.73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何为共同承担?这是典型的判而不决,未决何须执行。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案件审结后,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的法规。目的是使被制裁人因判令不明确,从而逃避制裁有理。在《制裁决定》中又明确表述"如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制裁决定暂不执行"。对抗《民诉法》105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法律。至今52万元罚款未入国库,使被制裁人不执行判决和制裁决定却合法,判而不决法院主观恶意。

该院副院长孙永一对假判出面解释:2012年3月22日该院审委会办公室赵文主持见面会,(赵文系假诉审判长刘培森之妻)孙永一答复:再审仅是借用判决的形式了结案件,无所谓原告法定资格,本院也是第一次遇到该类案件,如何处置说不准,当被质问该形式于法无据,对假诉只能裁决撤案并制裁行为人时,孙院长无言以对。该孙对判而不决的回答是,法院视情况可以不明确判决,由法院任意执行一方,当事人对执行不服可以向对方再追索。当被追问追索不成是否还能再诉时,该孙无言以对。当问及判决生效一年来,罚款是否执行完毕时,孙推而不答。(现场音像证据)

法院保护犯罪行为人,同时必须安抚参与假案的法官,错案被撤后,法官竟无一人受到错案追究,甚至因伪造诉讼文书虚构审理程序而被举报而调离审判岗位处罚的李毅斌,被调离审判岗位后的处罚成为锻炼镀金,一年后反被提拔为副庭长奖励。《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在该院组织***下必然失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实在没有底气惩腐。

该案行为人罪名要件已构成:伪造证据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明罪;

法官构成:渎 职罪、徇 私舞 弊、滥用职权罪、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罪。无利不起早,贪 赃才是枉法的动力。

法院整体腐`败主流源于组织有恃无恐,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不过是直戳了个人道德糜烂,玩法枉判尚需考量。而该案是直接由法院变山寨,法官当土 匪,肩扛天平拉偏架。该案奸商涉数项罪名,有九亿赃 款藏匿,腐 败利益链,关乎省常委同窗市委书记颜面,两任院长参与操纵,两副院长督办,庭长法官实施。丑闻毁掉的何止司法威严。无匪气不谙匪理,必被匪法所宰。司法腐 败已危及政权,是人皆共知的黑暗,唯独山东用***掩盖腐 败换取风平浪静能***党慰。

谁经历过司法评理的宰割,谁就会失去安定团结的信念,就会理解害你不许哭的"和谐"真谛,什么叫终极黑暗。野兽得不到管制将残害生灵。

实名爆料,不实,请以诬陷罪追究我们。

2012年2月15日《济南时报》、5月10日《南`方周`末》、5月14日《新晨报》、5月16日《经济导报》、2013年4月23日《济 南时报》

实名举报:李媛强

地址:山东济南燕山西路4号 邮编250014 电话:189531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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