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象金融教你何谓P2P自融与资金池
宝象金融教你何谓P2P自融与资金池
投资行为一般与风险并存,所以用户在挑选互金平台进行投资时,会对平台进行全面考量,那么,投资者应如何甄别有资金池或自融嫌疑的平台,以尽量规避投资风险?我们建议,投资者在考虑进行P2P网贷投资时需掌握三大原则。
所谓自融,其实并不是法律概念,就相关的P2P平台犯罪案例来看,可将平台自融行为归纳为通过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掩盖融资方主体与平台的关联性等方式吸收投资者资金到平台的实际运营方或平台的关联方以进行自用的行为。
网贷主体吸收资金以自用的自融行为往往伴随着实际控制人个人挥霍、因资金漏洞大逃避返还或逃匿、转移资金等情形的发生,此时自融行为便具备了虚构项目并非法占有目的的特性,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一致的。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再来说另一个概念,什么是资金池呢?借鉴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是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从法律上讲,资金池极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发生。
具体来说,平台在吸收投资人资金的时间节点,是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人主体的,这也导致平台作为实质的借款主体吸收了投资者的资金而无法解释其居间信息中介的特性,即便在吸收资金后匹配了真实的借款项目,但平台实质上已经背离了中介特性,做的是类银行的吸储放贷的工作。这种资金池行为将极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宝象金融提醒大家,自融和资金池都是不可触碰的底线,所以大家在考察的时候务必要尽可能搜集全面信息,对风险做出判断,理性分析并选择平台进行投资,收益固然诱人,但安全才是前提。
所谓自融,其实并不是法律概念,就相关的P2P平台犯罪案例来看,可将平台自融行为归纳为通过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掩盖融资方主体与平台的关联性等方式吸收投资者资金到平台的实际运营方或平台的关联方以进行自用的行为。
网贷主体吸收资金以自用的自融行为往往伴随着实际控制人个人挥霍、因资金漏洞大逃避返还或逃匿、转移资金等情形的发生,此时自融行为便具备了虚构项目并非法占有目的的特性,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一致的。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再来说另一个概念,什么是资金池呢?借鉴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是指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从法律上讲,资金池极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发生。
具体来说,平台在吸收投资人资金的时间节点,是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人主体的,这也导致平台作为实质的借款主体吸收了投资者的资金而无法解释其居间信息中介的特性,即便在吸收资金后匹配了真实的借款项目,但平台实质上已经背离了中介特性,做的是类银行的吸储放贷的工作。这种资金池行为将极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宝象金融提醒大家,自融和资金池都是不可触碰的底线,所以大家在考察的时候务必要尽可能搜集全面信息,对风险做出判断,理性分析并选择平台进行投资,收益固然诱人,但安全才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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